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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贺、刘志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80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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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80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郭贺、刘志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贺;刘志东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8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贺。被执行人刘志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425民督97号,向被执行人刘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东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淑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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