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兴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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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956号案件名称
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兴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兴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956号原告: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凉水井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和,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经理,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蒲兴艳,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兴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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