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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馨、熊锡滟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2民初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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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630号
  • 案件名称

    范文馨、熊锡滟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范文馨;熊锡滟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2民初2630号原告:范文馨,女,2010年8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范莉花,女,1983年6月3日出生。系原告范文馨的母亲。被告:熊锡滟,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原告范文馨与被告熊锡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馨的法定代理人范莉花、被告熊锡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文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6日,原告之母范莉花与被告在民政婚姻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约定婚生女(原告)由范莉花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然而9年过去了,随着原告不断成长和物价消费的飞涨,每月不足1000元的抚养费难以维持原告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基本需求,更不敢奢望较高的生活享受了。被告在广州文化课培训机构上班,在广州市花都区南航碧花园碧花九街25号王子书院工作5年以上,月收入在一直在7000元以上,鉴于被告的月收入早突破了万元的情形,2020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原告监护人范莉花在广州市花都区合益派出所签订协议,一年支付20000元,每年6月份提前支付下一年的抚养费。但是现在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据不按协议支付应付的抚养费。为此,根据《民诉法》和《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状呈贵院,敬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每月26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被告熊锡滟辩称,目前在广州生活,平时在工地以打零工维持生计,原在广州花都南航碧花园王子书院代课,因新冠肺炎疫情和生源问题,该培训机构停办。与原告之母离婚后,从2012年至2019年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2020年给付的抚养费每年超过20000元。2020年7月,原告之母带着原告找我,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双方僵持不下,选择报警,在派出所,写了一份增加抚养费协议,到今年6月,按之前的协议每月800元支付,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被告现在自身身体有些不适,加上失业,无固定收入,申请原告的800元抚养费,申请每月减少一半,降低为4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2012年签订协议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补充协议,欲证实原、被告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被告质证称被胁迫所写,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支付了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无实质性异议,证实被告在工作,本院予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欲证实被告自述月收入7000元,被告自述是两个人的收入。被告提交了病历单、证实被告有慢性的咽喉咽片,系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图片,被告欲证实被告被逼迫签订的抚养费协议,被告对其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2021年8月前均按800元/月支付了抚养费,虽然从微信转账给其女儿,但应视为支付的为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照片若干,证实被告还有一个小孩需要抚养,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庭审记录以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本案的如下事实: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范莉花于2012年12月与被告熊锡滟离婚。婚生女范文馨由监护人范莉花直接抚养。从2012年12月开始,被告熊锡滟每月给付原告范文馨抚养费800元至2021年7月。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监护人范莉花与被告熊锡滟就原告的抚养费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原告以原有的抚养费标准难以维持现在的生活教育需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现跟随母亲范莉花在广州花都区生活学习,在公立学校就读小学六年级。原告之母范莉花在广州花都私立学校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被告尚无稳定的工作,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现需要抚养。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之女,原告系在校学生,尚未成年。被告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年龄渐长,且跟随母亲在广州生活,学习、生活费用必然要增加,故原告申请追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但诉请数额过高。虽然原告之母与被告就原告抚养费曾签订一份增加抚养费协议,但仍应考虑到被告的现实经济状况,因被告尚无固定工作和另组建家庭的情况,亦有一小孩需要抚养,现原告就读小学六年级,根据其实际需求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熊锡滟自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锡滟于从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范文馨抚养费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二、驳回原告范文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熊锡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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