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县金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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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39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县金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县金川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39号原告: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金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负责人。 原告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县金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河南省亿盛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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