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祥宏、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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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181号案件名称
卢祥宏、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卢祥宏;赵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卢祥宏,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赵福,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卢祥宏依据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卢祥宏各项经济损失78737.31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44元,申请执行费10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桂C×××××福田牌牌车辆一辆、桂C×××××福田牌车辆壹辆、桂C×××××吉利全球鹰牌车辆壹辆,本院已另案查封桂C×××××吉利全球鹰牌车辆,但已有抵押信息且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外两辆车辆已强制报废。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陈 刚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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