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明、广西平南县金利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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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147号案件名称
梁小明、广西平南县金利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梁小明;广西平南县金利钙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梁小明,男,1957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金利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丹竹镇石灰村。法定代表人:何雨华。申请执行人梁小明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金利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民终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小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煤款321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案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47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金利钙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厂房,其房产在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上述厂房处置完毕后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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