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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锋、侯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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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吉锋、侯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吉锋;侯雪莲;任雅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12号之二原告:任雅智,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辉,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锋,男,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侯雪莲,女,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任雅智与张吉锋、侯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雅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雅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任雅智负担。审  判  员     王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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