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锋、侯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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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1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吉锋、侯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吉锋;侯雪莲;任雅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12号之二原告:任雅智,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辉,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锋,男,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侯雪莲,女,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任雅智与张吉锋、侯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雅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雅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任雅智负担。审 判 员 王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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