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均才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川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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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5099号案件名称
陆均才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川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陆均才;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川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5099号原告:陆均才,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信前,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川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7号复城国际1单元19-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2421887F。法定代表人:冯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均才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川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均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均才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陆均才负担。 审 判 长 赵树龙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勇 人 民 陪 审 员 蒋茂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正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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