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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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047号案件名称
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047号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裕文,男。被告: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华亭。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菁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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