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恒、刘梓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03财保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03财保85号案件名称
张家恒、刘梓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家恒;刘梓樯;冯翠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财保85号申请人:张家恒,男,1991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刘梓樯,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冯翠宝,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张家恒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翠宝名下的粤J×××××号小型普通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孙佩玲所有的粤J×××××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家恒提供的担保财产:孙佩玲所有的粤J×××××小型轿车。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翠宝名下的粤J×××××号小型普通汽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家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超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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