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龙、樊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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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37号案件名称
牛玉龙、樊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牛玉龙;樊军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牛玉龙,男,1988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大流村。被执行人:樊军辉,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北美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玉龙与被执行人樊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军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军辉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添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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