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强强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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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10号案件名称
巫强强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巫强强;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10号原告:巫强强,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巫强强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巫强强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强强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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