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传发、金玉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5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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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598号之三案件名称
叶传发、金玉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叶传发;金玉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5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传发,男,瑶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金玉辉,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叶传发与被执行人金玉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湘120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4月14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怀化市中坡公园大门口西侧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本次系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处置。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金玉辉的银行存款10800元进行了划拨,并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3360089元及利息,除执行到位10800元外,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宏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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