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24执恢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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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50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王春法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24执恢45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于200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原新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春法、杜海月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案号为(2007)新行执字第34号。2007年4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5938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588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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