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旺平、梁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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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32号案件名称
高旺平、梁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旺平;梁继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高旺平,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该村088号。被执行人梁继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寺沟村村民,住甘泉县石门镇寺沟村村0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旺平与被执行人梁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98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梁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继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旺平借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2元、执行费15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梁继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梁继伟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梁继伟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梁继伟已经签收相关法律文书。3、因被执行人梁继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梁继伟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4、因被执行人梁继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梁继伟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梁继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继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梁继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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