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英、宋卫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36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363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海英、宋卫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海英;宋卫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海英,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宋卫疆,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英与被执行人宋卫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次发放执行款2796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82号 下一篇 陈孟孟、琼海市塔洋镇联先村民委员会石瑞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琼9002财保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