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泽兰、浙江邦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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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665号案件名称
徐泽兰、浙江邦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泽兰;浙江邦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6665号 原告:徐泽兰,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兴,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邦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杜川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3467410N。 法定代表人:白桦,执行董事。 原告徐泽兰与被告浙江邦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徐泽兰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泽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泽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泽兰负担。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一瑾 代书记员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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