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栋滋、贾文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196号案件名称
施栋滋、贾文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施栋滋;贾文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施栋滋,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贾文秀,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施栋滋与被执行人贾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9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贾文秀偿付原告施栋滋借款56000元,于2021年4月10日之前付清,以5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与甘州区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约定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本院收取383元,由被告贾文秀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892元。由于被执行人贾文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施栋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文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2.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施栋滋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3.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贾文秀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贾文秀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L××××号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4.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2021年8月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6000元及执行费74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茹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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