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宏熙、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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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宏熙、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邹宏熙;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宏熙,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法定代表人:周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宏熙与被执行人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宏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邹宏熙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8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华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华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东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华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邹宏熙,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宏熙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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