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5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533号
  • 案件名称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刘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533号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花园10楼307室。法定代表人:王**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梅,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滨河湾南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宛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