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40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4011号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红;邵元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40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红,女,汉族,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园艺场家属院区。被执行人:邵元明,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红、邵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4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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