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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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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4011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红;邵元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40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红,女,汉族,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园艺场家属院区。被执行人:邵元明,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红、邵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4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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