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明、吴东海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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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203号案件名称
陈玉明、吴东海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玉明;吴东海;雍兴国;贡布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203号原告:陈玉明,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东海,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雍兴国,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贡布,男,1966年8月7日出生,藏族。原告陈玉明、吴东海、雍兴国诉被告贡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9月,被告以介绍陈玉明、吴东海、雍兴国去做西藏吞柏古藏香有限公司建设职工宿舍楼及办公楼工程为由收取三原告350000元,后西藏吞柏古藏香有限公司并未将建设职工宿舍楼及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三原告,被告承诺将收取的350000元退还给三原告。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退款协议》,承认收款事实,承诺将350000元分两次退还三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退还10万元,于2018年10月20日前退还全部剩余款项。以上款项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贡布返还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37537.5元,两项共计3875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贡布已离开道孚县二十余年,且其于2020年6月3日将户籍登记由四川省道孚县子龙村转入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村三组53号,故被告贡布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另根据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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