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绮文、谢志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133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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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1336号之五案件名称
黄绮文、谢志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绮文;谢志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33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绮文,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郭义,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三军,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谢志文,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绮文与被执行人谢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谢志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绮文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告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谢志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绮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谢志文在南粤银行62×××01-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963.76元),并于同年7月6扣划963.76元到案。2、查明被执行人谢志文在广发银行62×××9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602.49元),并于同年7月6扣划602.49元到案。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了1566.2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3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志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绮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泽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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