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思凡、曾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3财保3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财保375号
  • 案件名称

    陈思凡、曾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思凡;曾然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财保375号申请人:陈思凡,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先军,系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曾然,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陈思凡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然价值16万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陈思凡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思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陈思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然在金融机构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陈思凡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唐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向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