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全勇与尹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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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378号案件名称
朱全勇与尹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全勇;尹子豪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378号 原告:朱全勇,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密友,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子豪,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朱全勇与被告尹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朱全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全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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