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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全勇与尹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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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378号
  • 案件名称

    朱全勇与尹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全勇;尹子豪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378号        原告:朱全勇,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密友,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子豪,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朱全勇与被告尹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朱全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全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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