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955号原告:孙铁东,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司冉原告孙铁东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铁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明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