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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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387号案件名称
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平;林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中山路新世纪广场吉田国际住宅第五楼第十五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8520300X0。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海平,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林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平、林孟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桂082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执行人返还垫付款41541.5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58元及申请执行费52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海平、林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另,被执行人吴海平、林孟在本院涉及另案(2021)桂0821执恢114号,并在该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海平工资104217.07元。本案依法分配的案款4103.07元,该案款先用于抵扣本案执行费523元,剩余案款3580.0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含受理费95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海平是平南中医医院的工作人员,因此,本院将长期划拨被执行人吴海平的工资予以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认为,长期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莫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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