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伟、王运照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3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岩伟、王运照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岩伟;王运照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岩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运照,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刘岩伟与王运照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0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王运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岩伟各项损失共计83896.13元;二、驳回刘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刘岩伟负担484元,王运照负担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岩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运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1、2021年3月19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运照无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运照银行存款913.84元。2021年4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运照299.06元。2、2021年3月23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运照无房产、无车辆、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三、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运照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王运照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将被执行人王运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六、本院以拒绝报告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王运照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暂无实施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本。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83896.13元及相应利息等,实际执行到位14088.05元,尚余69808.0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伯英、毕印海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897号 下一篇 孙秀婷、王家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137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