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英、毕印海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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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897号案件名称
周伯英、毕印海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伯英;毕印海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周伯英,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毕印海,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周伯英与被执行人毕印海责令退赔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立案时没有被执行人毕印海的身份信息证明,无法进行网络查控。因无身份信息也无法对其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辽138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复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久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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