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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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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3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童庆好;黄金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丹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64045400。 法定代表人:吴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飞,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陈太路88号永兴汽配产业园3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YE7XH。 法定代表人:童庆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童庆好,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金秀,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童庆好、黄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童庆好、黄金秀向申请执行人海宁福斯特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626.13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元、执行费3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被执行人童庆好、黄金秀名下坐落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国际社区美汇半岛东区十三幢9层02号房屋,本院已登记查封。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934.93元、案件受理费258元、执行费3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童庆好、黄金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童庆好、黄金秀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州星光大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童庆好、黄金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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