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甄云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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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5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甄云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甄云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被执行人:甄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甄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债务本金7191.35元,利息950.35元,费用965.73元(利息和费用计算到2019年4月23日止),并承担利息和费用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甄云峰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前已偿还92.29元,后经申请执行人计算执行标的应为欠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9625.14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甄云峰的银行存款共计9155.76元,后在被执行人同为甄云峰的(2021)黑0129民初494号执行案件中转移了剩余案款519.38元,其中给付申请人邮储银行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9015.1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50元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延寿支行自愿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黑0129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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