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兰与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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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334号案件名称
李学兰与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学兰;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334号 原告:李学兰,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3号12-5、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28560C。法定代表人:孙杨,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兰与被告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学兰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学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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