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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撖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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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157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撖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撖强;姜丽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157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市神木镇。法定代表人王振平。被执行人:撖强,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姜丽芬,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本院在执行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撖强、姜丽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撖强、姜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撖强、姜丽芬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29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撖强、姜丽芬共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滨河新区和谐家园小区房屋一套,买受人郭敏迦以120.5万元竞拍成功,支付拍卖费5000元、房屋尾款71215元、执行费295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099235元,后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恢115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晓妍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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