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郭志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4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454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郭志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郭志山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45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负责人李磊磊,行长。被执行人郭志山,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申请执行郭志山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督891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7月7日、8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3、2021年7月16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20231.2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