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利、陈国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1财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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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财保71号案件名称
张吉利、陈国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吉利;陈国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财保71号申请人:张吉利,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被申请人:陈国学,男,1954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平泉县。申请人陈国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国学所有的冀H×××××号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吉利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吉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国学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号车一辆,金额以13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毁损、变卖、赠与等,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170.00元,由申请人张吉利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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