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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磊、李波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恢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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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恢474号
  • 案件名称

    陈英磊、李波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英磊;李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磊,男,汉族,199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李波,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2019)川05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李波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连林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磊,男,汉族,199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李波,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2019)川05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李波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连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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