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7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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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746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文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文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746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岱河西路与规划四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210030948150。法定代表人:朱文,院长。被执行人:赵文柱,男,196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9.74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文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都可以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仝传伟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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