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义虎、杨继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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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106号案件名称
查义虎、杨继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查义虎;杨继军;赵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106号原告:查义虎,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张明华,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军,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赵苏玲,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被告杨继军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过境路东段(加油站对面)。主要负责人:张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主要负责人:李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人保丹凤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义虎与被告杨继军、赵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义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查义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瑞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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