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雨、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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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91号案件名称
郭春雨、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郭春雨;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郭春雨,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春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春雨与七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物,该担保物暂无法处置,现申请人申请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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