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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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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86号
  • 案件名称

    朱建华、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建华;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华,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松杨湖街道办事处樟树村长江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KK3X67。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上诉人朱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6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建华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是随县三人行生态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发生交易的地点均在随县,合同履行地在随县,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曾都区,本案应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或随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上对管辖的约定,没有足以引起上诉人的注意,上诉人对管辖约定不知情,该条款法律效力。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3日的对账单中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均系双方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湖南九鼎农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岳阳市云溪区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朱建华是否适格主体的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清刚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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