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玲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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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424号案件名称
李忠玲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忠玲;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立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24号原告:李忠玲,女,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退休教师,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丹,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晓楠,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无业,现住洮南市。系原告李忠玲女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浩源,公司职员。 被告:刘立娟,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玲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刘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玲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元,由原告李忠玲承担。 审 判 员 崔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雨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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