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崇侠、李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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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38号案件名称
祖崇侠、李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祖崇侠;李博;张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李博,男性,1986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七路邮政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凡,女性,1984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XX城。被执行人:祖崇侠,女性,1968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博、张凡与被执行人祖崇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祖崇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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