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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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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163号
  • 案件名称

    刘冰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冰
  • 案件缘由

    挪用资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冰,籍贯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020年12月24日被逮捕,202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柴莹,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冰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吉020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9日、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扬、郑伟光、罗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冰及其辩护人周玉杰、柴莹,证人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刑初6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波审判员    陈迪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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