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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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91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91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经营者:董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得信种子商店)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信种子商店的经营者董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信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282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按照本金2820元、月利率15%,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种子金额为2820元,双方约定此笔欠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协议,因此依法起诉,请桦甸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事实是2020年3月3日八道河子镇四方甸子村经纪人李某用车拉四方甸子村二十余人去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原告经营者董某承诺每亩产量保3000斤,四方甸子村张某发现包装袋上有风险提示,要求打玉米矮状灵,但董某明确表示如果打玉米矮状灵影响产量不负责任,并承诺如果玉米倒伏,不但不要求被告等人给付种子款,还要赔偿被告等人的经济损失。2020年8、9月份,被告等人耕种的玉米全部倒伏,被告等人多次找原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根据原告的承诺,原告不应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还要赔偿被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向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日,王某在得信种子商店赊购玉米种子,欠种子款2820元,同日王某为得信种子商店出具2820元欠据一份,约定付款日期为2020年5月1日,逾期每月按1.5%计息。现王某未给付种子款。 本院认为,得信种子商店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与王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王某所欠种子款数额,王某逾期未给付种子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得信种子商店要求王某给付种子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得信种子商店主张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5%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月利率1.5%计算。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种子款2820元;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种子款利息,按本金282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冬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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