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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刘治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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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54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刘治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刘治刚;郑培;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团结路3号。负责人:陈宝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刘治刚,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郑培,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厦广场公寓楼603室。法定代表人:马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刘治刚、郑培、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治刚、郑培、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治刚、郑培、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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