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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1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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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1民初2400号
  • 案件名称

    韩某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钢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某某;周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1民初2400号原告:韩某某,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糠,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1987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韩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周某私下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长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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