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1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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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1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韩某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某某;周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1民初2400号原告:韩某某,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糠,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1987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韩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周某私下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长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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