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陈迎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722财保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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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财保178号案件名称
王松、陈迎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松;陈迎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财保178号 申请人:王松,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华,单县君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迎迎,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王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陈迎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5××××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80000元)予以扣押,并提供了申请人王松购买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松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单县东大医院病员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2021年07月27日21时45分,被申请人陈迎迎驾驶鲁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单县君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单县君子路健康路路口闯红灯时,与申请人王松驾驶的菏泽电动二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松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陈迎迎驾车逃逸。该事故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陈迎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人称,该事故发生后其在单县东大医院住院治疗,现已花费大量医疗费用,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有保险。现申请人王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陈迎迎驾驶的鲁A5××××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保全金额:8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 查封、扣押期间,被查封、扣押财产不允许私自抵押、转让、买卖。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永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吴小哲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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