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涛、罗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81民初2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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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16号案件名称
黄涛涛、罗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涛涛;罗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81民初2716号原告:黄涛涛,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罗鹂,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黄涛涛与被告罗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4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东莞认识,关系还不错。被告自2019年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04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诿不还。被告罗鹂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涛涛与被告罗鹂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相识,双方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23日,被告罗鹂分八次向原告黄涛涛借款共计104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推诿不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罗鹂向原告黄涛涛借款10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罗鹂在原告黄涛涛的催讨下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其至今未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对原告黄涛涛要求被告罗鹂归还借款1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涛涛借款104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罗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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