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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燕、张福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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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88号
  • 案件名称

    张阿燕、张福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阿燕;张福星;刘玉棋;张伟豪;张永忠;廖春月;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开封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阿燕。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豪。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忠。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恒。原审被告:陈开封。上诉人张阿燕、张福星、刘玉棋、张伟豪、张永忠、廖春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开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阿燕、张福星、刘玉棋、张伟豪、张永忠、廖春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建伟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奕坚曹三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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