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闫村镇林记忆都购物广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知民初196号

由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9/6 0:00:00在陕西省渭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临渭区闫村镇林记忆都购物广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5知民初196号
  • 案件名称

    临渭区闫村镇林记忆都购物广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临渭区闫村镇林记忆都购物广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知民初196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阎村镇。经营者:林建明。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闫村镇林记亿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豪玲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秦江波    书    记    员     张晓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